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21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3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7.43 元/股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普光磁”)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 年 2 月22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 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3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1,122.0000 万股(剔除公司拟回购注
销的股份)的 0.14%,无预留权益。
4、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含铭普光磁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43 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净利润不低于 7,000 万元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22 日,公司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
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4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7.43 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3 年 2 月 22 日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3 元/股
4、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5、本激励计划共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
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告日股本总额比
股) 比例 例
黄少华 副总经理 30.00 100% 0.14%
合计 30.00 100% 0.14%
6、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7、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内容均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