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概述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 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1.60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于近日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 1,160.00 万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张,发行价格为 100.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60,000,000.00 元。上述
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在扣除承销保荐费
用 12,600,000.00 元(含税)(承销保荐费用合计 13,600,000.00 元(含税),公司已于
2021 年 01 月 22 日支付 1,000,000.00 元(含税))后转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15,274,659.44 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 12,886,677.28 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387,982.1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44,725,340.56 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 842,381.69 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1,143,882,958.87 元)。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CDAA4014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投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248,656,482.97 元,账户
余额合计 895,226,475.90 元。
2、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截止披露日 拟置换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投资金额 自有资金已 额
投入金额
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
项目—150 万 t/a 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 35,513.00 31,724.00 7,865.57 7,865.57
用选矿装置及配套设施
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
项目—30 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 27,845.30 24,155.79 17.00 17.00
30 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项目 22,866.33 20,197.79 4,798.39 4,798.3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
中心 5,775.00 5,200.00 0.00 0.00
补充流动资金 14,722.42 13462.42 0.00 0.00
偿还银行贷款 20,000.00 20,000.00 0.00 0.00
总计 126,722.05 114,740.00 12,680.96 12,680.96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说明
公司已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合计为 126,809,554.20 元,其中福泉市新型矿化一
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150 万 t/a 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选矿装置及配套设施置换人民币 78,655,698.43 元,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 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置换人民币 170,000.00 元,30 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项目置换人民币47,983,855.77 元,均为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先期投入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2、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核查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 126,809,554.20 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 126,809,554.20 元。
(4)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贵州川恒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1CDAA40146),发表鉴证如下:我们认为,川恒股份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川恒股份公司截至 2021 年 08 月 18 日,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付情况。
(5)保荐机构意见
经查阅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议案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川恒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川恒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1CDAA40146)。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