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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23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uaYuanYiTong Thermal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三区 8 号楼 8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一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
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
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
股份。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0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
流 通 限
制: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一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股份承诺锁
定期结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
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 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减持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
公告。
本公司股东克拉玛依昆仑朝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中山通用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克拉玛依臻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
业、新疆桃花源壹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振
银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秀
明、杨勇、石秀杰、李赫、王随林、重键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股份承诺锁定期
结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
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 与招股说
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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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9,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2,000 万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一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
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
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
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
告。
本公司股东克拉玛依昆仑朝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通
用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克拉玛依臻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新疆桃花源壹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北京振银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秀明、杨勇、石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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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赫、王随林、重键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股
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 201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
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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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分配方式以
现金分红的方式为主。
(四) 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 除特殊情况
外,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单
笔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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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
营业绩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