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23-035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3 年 2 月 4 日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无反馈记录。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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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少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3.50 万股,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3 名调整为 17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5 万股调整为 171.50 万股。
因首次授予股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超过 20%,因此同步减少预留部分股数,由 55.00 万股调整为 42.875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少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公司董事会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3 名调整为 17 名,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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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5 万股调整为 171.50 万股。预留部分由 55.00 万股调整为
42.8750 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次授予事项所涉相关手续,并需就本次授予事项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