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21-003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已另行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并已终止与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的保荐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2 号)核准,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90.0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 1,760.00 万股,原股东公开发售老
股 33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1,76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5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05.60 万元,扣除公司应承担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061.5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844.07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320004 号验资报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中文名称变更为“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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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深圳市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
司”)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罗口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泰然金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重新签署了
《2017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效直流无刷电
祁阳县罗口门支行 584670737143 17,091,149.65 机产业化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KW 及以下伺服
深圳泰然金谷支行 755920176910601 10,646,927.90 电机系统产业化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信息化升级建设
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 44250100018200000390 11,718,916.38 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统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
《2017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高效直流无刷电机产业化、3KW 及以下伺服电机系统产业化、信息化升
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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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甲方共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陈正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照执熟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甲、乙、丙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协议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 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任意一方的商标、 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该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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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任意一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其中-.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平安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