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UNANKELIMOTORCO.,LTD.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4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1)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具
体为不超过2,200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30万股且
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额度由持有公司股份满36个月
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开发售申请的股东聂葆生向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进行公开发售。聂葆生本次发行前直
发行股数
接持有公司股份2,748万股,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30万
股,发售股份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为限。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30万股,最终发行数
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公司
承担公开发行新股的承销费,参与存量股公开发售的股东自行承
担存量股发售的承销费,其他发行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元/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发行新股的价格相同。
每股发行价格
(由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800万股
1、发行人董事聂葆生、聂鹏举、唐毅,高级管理人员李伟、
唐新荣、汪存兵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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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监事刘中国、蒋耀钢、王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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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肖守峰、唐楚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刘宏良、谢福生、王新国、蒋鼎文、杨解姣、
谢扬、曾月娥、罗智耀、彭中宝、罗婷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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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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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的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发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具体为不超过2,200
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3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额度由持有公司股份满36个月并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公开发售申请的股东聂葆生向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进行公
开发售。聂葆生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48万股,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330万股,发售股份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为限。
(二)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1、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在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中扣减。
2、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股东按各自取得的资金额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取得的资金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取得的资金)的比例分摊。公开发行新股对应的承销费由发行人承担,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