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viAcousticsTechnologyCo.,Ltd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1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发行人声明】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1-2-2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②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控股股东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再度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一年内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0%;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控股股东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1-2-3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1、公司因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HONGBO YAO、HUIFANG CHEN承诺:如公
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1-2-4
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信达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2-5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信达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
及约束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5%的股东
HONGBOYAO和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承诺:
1、HONGBOYAO
本人系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威电声”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人关于惠威电声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