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ViAcousticsTechnology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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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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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HONGBOYAO、HUIFANGCHEN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3)、(4)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除HONGBO YAO、HUIFANG CHEN以外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杜小汉、何俊宏、姚宏远、陈焕新分别承诺
(1)杜小汉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何俊宏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姚宏远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陈焕新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法人股东深圳视野、广州耀琪、广州延和、广州卓茂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法人股东广州安洪盈、江苏鱼跃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战篪、朱燕建、王震国、高伟、张浩帆、李伟、杜一府、张小康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公司关于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