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关于新增
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规定 修订后条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2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598.5078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31,200 万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30,598.5078 万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十)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述职报告。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