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
记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其中《公司章程》全文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半数以上”统一修订为“过半数”,其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为维护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称“公司”)。 司”)。
公司由天津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 公司由天津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
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式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20193000005186。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000712806184T。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
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 二 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条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有前两款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违
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二 十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条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五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 二 十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
六条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 二 十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七条
第 二 十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
八条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让。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三 十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