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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86 深市 沃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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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沃特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月 17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 7 栋 B 座 31 层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4,594,3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63,203,565 股的 51.137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565,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07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28,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294%。
(注:全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24,028,87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28,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294%。

  3、公司董事、监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594,3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028,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朱珊为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594,3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028,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牟奎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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