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办理信托融资业务及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茁英、董秀琴认为: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向华润信托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授信贷款额度,公司为本次融资事宜提供质押反担保物,是为保证融资顺利完成,本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办理信托融资业务及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独立董事刘宏认为:对信托融资业务不了解,无法做出判断。
独立董事:刘宏
李茁英
董秀琴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