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1 证券简称:美格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5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3号)的核准,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208,503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359.40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66.3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293.0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了(XYZH/2023SZAA7B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1
年8月30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于2022年8月29日
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
相关事宜。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众格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
格”)、西安兆格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兆格”)已在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深圳农商银
行凤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以
下简称“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
存储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人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民币元)
1 众格智能科技(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0887000000052289 154,730,897 5G+AIoT模组及解决方案
海)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水贝支行 产业化项目
2 众格智能科技(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9120078801900003970 160,000,000 5G+AIoT模组及解决方案
海)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产业化项目
福华支行
3 美格智能技术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3060122000369511 80,950,000 5G+AIoT模组及解决方案
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产业化项目
4 西安兆格电子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9906124110808 50,632,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莲花支行
5 美格智能技术股 深圳农商银行凤凰 000418544698 15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支行
注: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支行实际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包含发行费用3,382,428.82元。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隶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支行隶属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添敏、潘云松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
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
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莞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东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3SZAA7B000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