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1]第 5-10008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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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1]第 5-10008 号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核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
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二、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核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760 号文《关于核
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 2,700 万股,共募集资金 67,797.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
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5,501.30 万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62,295.70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230006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9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2018 年 8 月 7 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8 年 8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2020 年 7月 17 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6,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使用 52,688.37 万元,其中公司于募集
资金到位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项目 18,646.79 万元,从 2017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使用募集资金 34,041.58 万元;募集资金账户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为 354.82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3,962.15 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同)。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17 年 7 月分别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设立 4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 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银行账号 资金本期余
(万元) 开户银行 额(万元)
1 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及凝血 24,063.2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767969030319 2,637.31
因子类产品产业化项目 司深圳龙华支行
2 单采血浆站改扩建项目 5,235.7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41031900040027132 2.81
限公司深圳分行
3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 14,496.7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301012700219488 1,206.60
设项目 司深圳分行
4 偿还银行贷款 18,5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5000088580229 0.02
司深圳分行
合 计 62,295.70 - - 3,846.74
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的议案》,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单采血浆站改扩建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5,235.73 万元 向全资子公司德保光明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保”)、田阳光明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田阳”)、平果光明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果”)、隆安光明单采血 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安”)、钟山光明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罗定 市卫光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进行增资并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光明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德保、田阳、平果、 隆安、钟山、罗定及农行光明支行、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 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实施主 项目 增资金额 募集资金开户银 银行账号 资金期末余
体 (万元) 行 额(万元)
1 平果 业务用房改扩建 1,200.00 农行光明支行 41031900040027744 5.31
2 隆安 单采血浆站改扩建 1,050.17 农行光明支行 41031900040027736 108.00
3 田阳 单采血浆站新建 996.08 农行光明支行 41031900040027819 1.52
4 德保 改扩建 717.48 农行光明支行 41031900040027850 0.04
5 钟山 采浆业务楼 972.00 农行光明支行 41031900040027710 0.54
6 罗定 装修改造 300.00 农行光明支行 41031900040027728 0.002
合 计 5,235.73 - - 115.41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三、2020 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募集资金运用承诺,具体情况详见附
表 1《2020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 年 7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0 年 8 月 27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