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ANG LAN ELECTRIC TECHNOLOGY CO.,LTD.)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 22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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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500 万股
公开发售股份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793.4029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俞正元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
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在担任公司董
事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
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上述半
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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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陕湖、
罗兵、谢仕林、薛奇、吴小林、谭祖衡、郭长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
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人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公司股东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会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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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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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俞正元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陕湖、罗兵、谢仕林、薛
奇、吴小林、谭祖衡、郭长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
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人在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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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公司特制定了股价
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
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发出召开董事
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
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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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
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
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
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 1)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
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
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
②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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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
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
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
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 1)当触发前述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