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对控股子公司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玛网络”)40%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利益后作出的决定,且公司持有谦玛网络的股权比例不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变,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亦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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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路 金永生 栾甫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