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6 证券简称:三利谱 公告编号:2021-086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年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 5 号第 1-9 栋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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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
份 33,202,4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94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总数 32,898,2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9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04,1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4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 人,代表股份 304,3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75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94,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4%;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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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6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94,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4%;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6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94,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4%;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6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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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