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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75 深市 安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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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奈儿: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0-05-29

安奈儿: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安奈儿                                    证券代码:002875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零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616.40 万份,涉及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149.7223万股的 4.69%。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 1 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4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1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5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十四章 附则......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安奈儿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生效日至股票期权失效日的期限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股票期权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疫情              指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                      造                      成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促使公司战略目标顺利达成,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团结一心共度本次疫情危机,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高度融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 对 象 行 使 权 益 的 条 件 是 否 成 就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应为在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
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收回注销。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6 人,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名,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73 名。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该等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二)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战略目标达成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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