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暨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18年11月7日收盘,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的每股净资产9.70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根据预案内容,第一阶段稳定股价的措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20%自有资金(不低于367,665.50元)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运用自有资金增持股份不少于当期公司股份总额的1%,即318万股;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刘群先生尚处于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阶段,刘群先生委托其子刘爽操作其证券及资金账户增持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并了解增持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除控股股东刘群先生外,本次增持计划的其他人员不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或“预案”)。稳定股价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预案相关内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进行了披露。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1、触发条件:
预案有效期内,公司股票出现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2、具体计算过程: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14.78元/股。2018年8月15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以公司总股本2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36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18,000,000股。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8月22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权除息后相应调整为9.70元/股,计算公式为:
除权除息后的每股净资产=(2017年末每股净资产-每股现金分红)/(1+每股转增股数)=(14.7788-0.2360)/(1+0.50)=9.70元/股
即预案有效期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9.70元/股将触发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的每股净资产9.70元/股,触发本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第一阶段措施的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根据预案规定,公司采取稳定股价预案第一阶段的措施,控股股东、公司
股东在公告增持意向后的6个月内,运用自有资金增持股份不少于当期公司股份总额的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控股股东一起进行股份增持,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自有资金进行增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2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增持义务。
三、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职务 截至2018年11月7日持 持股比例(%)
有公司股票数量(股)
刘群 控股股东、董事长 102,961,732 32.38
刘维 董事、副总经理、代董事长 2,436,039 0.77
熊海田 董事、副总经理 184,458 0.06
刘爽 董事、副总经理 0 0
王琴 董事、董事会秘书 0 0
余建伟 董事 0 0
王开胜 财务总监 225,000 0.07
赵丽君 副总经理 0 0
李厚霖 副总经理 0 0
李洪 原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 1,464,577 0.46
杜春辉 原董事、董事会秘书 0 0
张学军 原董事 0 0
孙进 原副总经理 0 0
李忠 原副总经理 704,632 0.22
王永红 原副总经理 150,000 0.05
注:a、根据预案规定,公司董事长刘群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20%,因此其不再单独履行作为董事须履行的增持义务。
b、公司董事余建伟、副总经理赵丽君、副总经理李厚霖、原董事张学军上一年度未从公司领取薪酬。
形。
3、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公司股价。
2、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不低于3,180,000股,前述其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67,665.50元。
3、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4、增持股份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6、增持股份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7、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8、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主体不会因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等而拒绝履行本次增持计划。
五、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接到通知,控股股东刘群先生委托其子刘爽操作其证券及资金账户履行增持股份的计划。鉴于刘群先生目前尚处于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阶段,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并了解增持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除控股股东刘群先生外,本次增持计划的其他人员不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2、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5、本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