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70 股票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收到公司监事邓碧茵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及致歉说明》,邓碧茵女士的配偶林文韬先生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至 2021 年 8 月
11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及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林文韬先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林文韬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方向 最后一笔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股) 交易金额(元)
买入 2021 年 7 月 26 日 1000 33.00 33,000
卖出 2021 年 8 月 11 日 1000 36.90 36,900
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经了解,邓碧茵女士对林文韬先生股票交易相关情况并不知情,且从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由于林文韬先生未熟悉掌握邓碧茵女士作为公司监事近亲属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邓碧茵女士的意见,导致其买卖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上述交易行为均为林文韬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非法利益。
因公司拟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林文韬先生上述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截至公告披露日,林文韬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票 2,700 股,为邓碧茵女士担
任公司监事前持有股份。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林文韬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邓碧茵女士对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邓碧茵女士及其配偶林文韬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邓碧茵女士及其配偶林文韬先生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林文韬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 36.90 元/股×交易数量 1,000 股-买入价
33.00 元/股×交易数量 1,000 股=36,900.00 元-33,000.00 元=3,900.00 元。
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邓碧茵女士吸取教训,向邓碧茵女士及其配偶林文韬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严格管理各自的证券账户,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
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邓碧茵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