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形;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果已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重大事项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进行提示,则在本时期内,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知需交易本公司证券的,董事会秘书有权不予受理和回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不得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应同时
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增持股份的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条规定披露增持计划或者自愿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
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 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 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
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 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 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 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 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 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 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 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及披露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提出相关建议。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买卖本公司证券告知函进行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其间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