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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69 深市 金溢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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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7-05-16

股票简称:金溢科技                                          股票代码:002869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GenvictTechnologiesCo.,Ltd.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罗瑞发、王明宽、杨成、刘咏平、李朝莉和李娜承诺:

    自金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溢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金溢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金溢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金溢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公司第一大股东敏行电子承诺:

    自金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溢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金溢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金溢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重要股东至为投资和致璞投资承诺:

    自金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溢科技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蔡福春和刘厚军承诺:

    自金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溢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金溢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金溢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金溢科技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公司股东及监事甘云龙、钟勇承诺:

    自金溢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金溢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金溢科技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公司其他股东李兴锐、黄伟斌、王政、杨秋英和朱和安承诺:

    自金溢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溢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金溢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7、通过持有公司股东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映虹承诺:

    在本人担任金溢科技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3、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

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股份数额不超过总股本的2%,回购股份总额不超过总

股本的6%。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第二顺序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其中设定的计划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3)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方案的增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增持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3、第三顺序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