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8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2 年 6 月 13 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228.3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0.92 元/份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钧达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60.92 元/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1 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控股子公司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科技”或“控股子公司捷泰科技”)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捷泰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满良先生作为捷泰科技总经理,因其岗位重要性,为达到更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故延长其等待期为 48 个月、60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张满良先生获授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50%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50%
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
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
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年度子公司捷泰科技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7,0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年度子公司捷泰科技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1,000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年度子公司捷泰科技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8,000万元。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年度子公司捷泰科技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1,0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年度子公司捷泰科技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8,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捷泰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捷泰科技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任一年度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张满良先生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其他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
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核评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情况与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