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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7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7-14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HAINAN DRINDA AUTOMOTIVE TRIM CO.,LTD. 
(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内海南钧达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000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且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汽塑料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
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实际控制人杨氏家族成员杨仁元、陆惠芬、徐晓平、陆小
红、徐卫东、陆玉红、徐勇、陆小文、陆徐杨,以及发行人
股东杨氏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发行人股东达晨聚圣、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和
海马轿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勇、徐卫东及其配偶陆小文、
陆玉红承诺: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人配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汽塑料、股东杨氏投资、陆小红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发行人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且无锁定要求。请
投资者在本次发行报价、申购过程中关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包含发行新股及老股转让)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
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数量不超过1,000万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进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需求量合
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若出现超出募集资金需求量的情况,则中汽塑料(苏州)
有限公司公开发售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公开发售股份不得导致公司的股权结
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公司及公开
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发行、发售的股份数量占发行股份总量比例分摊,保荐费、
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由公司承担。请
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2,000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汽塑料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杨氏家族成员杨仁元、陆惠芬、徐晓平、陆小红、徐卫东、陆玉
红、徐勇、陆小文、陆徐杨,以及发行人股东杨氏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达晨聚圣、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和海马轿车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勇、徐卫东及其配偶陆小文、陆玉红承诺:本
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人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汽塑料、股东杨氏投资、陆小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
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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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
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业绩说明会;
(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开始增持股份: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
(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业绩说明会 
公司应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
投资者见面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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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
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不低于1,000万元),
回购期限(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30日内),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
动情况,管理层关于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
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于30日内实施完
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
息,增持股份的比例在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
3%且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于30日内实施完毕,
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