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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瀛通通讯: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0-075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8 月 3 日,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部分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 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权激励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00 人调整为 94 人(其中,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17 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77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名单中确认的人员,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由 116.00 万份调整为 113.5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84.00 万份不变,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由 357.00 万股调整为 287.00 万股。

  5. 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
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8.68 元/股调整为 18.48 元/股。本次股权激励尚未达到规定行权时间,因此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8.68 元/股调整为 18.48 元/股。

  由于激励对象中孙才伟、黄云长、曾伟、金璐、赵丽君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涉及的已授予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50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77 人调整
为 72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13.50 万份调整为 108.00 万份。

  6.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由于激励对象中李成钢、吴涛、张志健、马学义、周长江、朱永恒、雷霆 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涉及的已授予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0.50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人数由 72 人调整为 65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08.00 万份调整为
97.50 万份。

  7. 2020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122.35 万元,业绩水平未达到第一个股票期权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公司决定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9.25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7.50 万份调整至68.25 万份。


  8.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8.48 元/股调整为 18.28 元/股。本次股权激励尚未达到规定行权时间,因此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8.48 元/股调整为 18.28 元/股。

  由于激励对象中苏海尧、徐超群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涉及的已授予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0.70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63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68.25 万份调整为 67.55 万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由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李燕、夏玉明、吴武贵、王伯银、黎海鹏、刘有如、吴鹏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6,000 份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为 56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619,500 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注销事项。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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