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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0

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候选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文件的基础上,就《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对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永辉先生、孙赫民先生、邓水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江峰:

              宋执环:

              张  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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