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 201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2015 年 7 月 1 日召开
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经
2018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经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经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夏青、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等二十名发起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3787270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0 万股,并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Lisheng Rac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 3000 号,邮政编码:2016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992.583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规范发展赛车文化产业,让道路更安全。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1)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体育保障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体育赛事策划,
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经纪人服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体育指导,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票务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品牌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平面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鞋帽零售,销售代理,机械、计算机及通讯、办公设备租赁,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中介代理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演出经纪,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招徕、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动漫游戏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2)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和主管的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将来改变或修正其经营范围。
(3)公司的全部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可以公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决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股份比例
夏青 1,515.00 净资产 35.77%
苏维锋 469.43 净资产 11.08%
夏峰 230.58 净资产 5.44%
龚磊 136.76 净资产 3.23%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股份比例
张善夫 114.34 净资产 2.70%
叶杨军 75.00 净资产 1.77%
徐津 65.00 净资产 1.54%
蒋朗宇 64.34 净资产 1.52%
梁伟岭 60.00 净资产 1.42%
武舸 50.00 净资产 1.18%
张国江 49.32 净资产 1.16%
夏雪蒙 38.11 净资产 0.90%
潘冬云 33.63 净资产 0.79%
陈旦 33.63 净资产 0.79%
吴东芳 33.63 净资产 0.79%
林朝阳 22.42 净资产 0.53%
陈建荣 12.70 净资产 0.30%
黄炜 11.21 净资产 0.27%
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 912.58 净资产 21.54%
上海普赛投资有限公司 308.32 净资产 7.28%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63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632 万股,公司未
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