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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赛车:华澳·臻智74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一)

公告日期:2019-11-19


      华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之

                  补充协议(一)

              编号:SATC【2017】JH【121】-【  】-BC01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主体于【2019】年【11】月【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
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素南
联系人:周添
联系电话:021-68887632
电子邮箱: ZhouTian@spdb.com.cn
乙方: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州北路 518 号 8 座 2 楼

法定代表人:夏青
联系人:张国江
联系电话:021-62372115
电子邮箱:zhangguojiang@lsracing.cn

丙方: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瑞忠
联系人:张迪
联系电话:021-68883098-8652
电子邮箱:zhangdi@huaao-trust.com

  甲方作为华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 A 类委托人/A 类受益人,乙方作为本信托计划的 B 类委托人/B 类受益人,丙方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甲乙双方分别与丙方于 2017 年【11】月签订了编号为:SATC【2017】JH【121】-【 】、SATC【2017】JH【121】-【 】的《华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原信托合同”)。

  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原信托合同 “4.4 信托计划的期限”中约定如下:

  “4.4.2 本信托计划项下任一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为【24】月,自该信托单位的起算日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不可以延期。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变更为:

  “4.4.2 本信托计划项下任一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为【36】月,自该信托单位的起算日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不可以延期。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二、原信托合同 “5.3 A 类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中约定如下:
  “(4)年参考收益率: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计划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计划在运营正常的情况下,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为【5.70】%/年;若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出现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 A 类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 A 类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 A 类受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 A 类受益人自行承担。”

  甲乙丙三方沟通同意,自本计划届满 24 个月起变更为:

  “(4)年参考收益率: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计划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计划在运营正常的情况下,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为【7.00】%/年;若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出现
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 A 类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 A 类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 A 类受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 A 类受益人自行承担。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未被罚没情况下,如 B 类委托人/补仓义务人
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补仓、未及时支付信托利益等)
满 30 日起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上调 1%;如 B 类委托人/补仓义
务人持续违约达 3个月,次日起 A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再上调 1%,如满 3 个月后 B 类委托人/补仓义务人持续违约,则每满三个月,次日起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在前述收益率的基础上再上调 1%。上述收益率一旦上调,后续不可回调。”

  三、原信托合同 “7.5 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人的特别承诺”中约定如下:

  “7.5.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按如下方式执行预警止损操作: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财产估值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信托资金:B类信托资金=1:1,设置预警线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75 元,止损线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70元。下述不超过系指“≦”,不低于系指“≧”

  A.在限售期内,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75
(含)以下时,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以包括不限于邮件、传
真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当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T+3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7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70(含)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75(不含)以上。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的 B 类份额全部转由 A类委托人所有。待本信托计划所持力盛赛车股票限售期结束后,受托人直接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所变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B.股票解禁后,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0.75(含)以下,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该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3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7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70(含)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75(不含)以上。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的 B 类份额全部转由 A类委托人所有,同时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对股票进行
强制平仓,并且有权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直至信托计划全部变现。如遇 T+1 日股票跌停无法全部变现,则 T+2 日继续进行变现操作,直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发生力盛赛车股票停牌的,受托人于力盛赛车股票复牌之日起继续进行信托财产变现操作。所变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甲乙丙三方沟通同意,自本计划届满 24 个月起变更为:

  “7.5.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按如下方式执行预警止损操作: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财产估值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信托资金:B类信托资金=1:1,设置预警线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85 元,止损线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80元。下述不超过系指“≦”,不低于系指“≧”

  A.在限售期内,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85
(含)以下时,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以包括不限于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当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T+3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8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80(含)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
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85(不含)以上。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的 B 类份额全部转由 A类委托人所有。待本信托计划所持力盛赛车股票限售期结束后,受托人直接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所变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B.股票解禁后,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0.85(含)以下,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该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3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8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80(含)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85(不含)以上。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的 B 类份额全部转由 A类委托人所有,同时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对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并且有权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直至信托计划全部变现。如遇 T+1 日股票跌停无法全部变现,则 T+2 日继续进行变现操作,直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发生力盛赛车股票停牌的,受托人于力盛赛车股票复牌之日起继续进行信托财产变现操作。所变
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四、原信托合同 “10.1.1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触发条件包括”中约定如下:
(1)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
(2)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信托计划期限(含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延的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全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且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完成信托财产分配的;
(4)受托人执行完毕本合同第 8.2 款约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6)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7)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甲乙丙三方沟通同意,自本计划届满 24 个月起变更为:
(1)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

(2)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信托计划期限(含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延的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全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且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完成信托财产分配的;
(4)受托人执行完毕本合同第 8.2 款约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5)若发生力盛赛车经营大幅波动、B 类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