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表决通过是议案4、5表决结果生效的全部或部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2、3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4(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梁瑞峰、罗琳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66号美芝股份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伏信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57,378,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791,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5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5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5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麦志荣、董事李碧君、监事林志萍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08,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875%;反对 15,25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30%;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15%;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8%。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免去李苏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1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43%;反对 15,25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30%;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7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免去李碧君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1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43%;反对 15,25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30%;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7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表决通过是议案4、5表决结果生效的全部或部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2、3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4(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梁瑞峰、罗琳当选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梁瑞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梁瑞峰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1,30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4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72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94%。
本议案表决通过。
4.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罗琳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罗琳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1,30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4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72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94%。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旺盛、欧铭希。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