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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53 深市 皮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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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09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中山市阜沙镇安华路2号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阿诺”、“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马礼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盛和正道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魏来金、张开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鼎锋明道、广发信德、珠海康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且其持有公司股票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为基准日,即分别为2014年9月30日、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礼斌、马瑜霖、魏来金、张开宇、魏茂芝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马礼斌、马瑜霖、魏来金、张开宇、魏茂芝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9月1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实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制定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且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12个月内发行人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

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如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50%之中的高者;

    (3)12个月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

领取薪酬总和的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之中的高者。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如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该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12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并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一)公司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