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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3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4-03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egmeet Electrical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
清华紫光科技园 5 层 A、 B、 C501-503、 D、 E)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发行股数: 不超过 4,450 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4,450 万股,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确定股东公开发售股数:不超过 1,0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 】元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及其配偶王萍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李升付、张志、 YUN GAO(高云)、王晓蓉、陈养德、严钦彬、王涛、桂成才、代新社、方旺林、蓝裕民、詹星、王勇峰、谢伟佳、李伟、高军、陈杰、邱鹏飞、周满枝、林德福、赵英军、官继红、李顺才、陈利强、丰学义、管晶晶、徐进、唐玲、朱明军、吴清平、冉洪江、祖志立、金成英、陈小敏、黄小丽、张晓、刘勇、胡新星、刘战锋、刘小波、赵林、付芝琼、周律律、孟祥光、朱灿辉、张尚宇、陈柱春、赵万栋、韩龙飞、闵阳、汪红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4 个月内转让的前述所持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的 5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本公司股东复星创泓、金石投资、金陵华软、华轩投资、邢世平、王长颖和戴婷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3】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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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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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麦格米特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安排如下:1、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人拟发行股票不超过 4,450 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4,450 万股,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并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具体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 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新股发行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调整机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的,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启动持股超过 36 个月的原有股东将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向投资者公开发售的机制, 公开发售数量根据超过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的募集资金数额与发行价格共同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 36 个月以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并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顺序及比例如下:
序号 与公司关系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
数量(股) 拟减持比例
1 外部股东 戴婷婷 114,709 其持股总数
的 0-100%
2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童永胜等公司其他股东 109,464,000 其持股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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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序号 与公司关系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
数量(股) 拟减持比例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
的 0-25%
金石投资 6,145,124
复星创泓 10,897,354
华轩投资 4,096,749
金陵华软 2,048,375
邢世平 229,418
3 外部股东
王长颖 229,418
不参与公开
发售若股东所持股份持有时间未满 36 个月,则不得参与公开发售。在确定各股东具体发售股份数量时,将按照上表中序号顺序依次确定,同顺位各股东之间发售股份无优先顺序; 若该顺位股东在按照其承诺上限确定发售股份数量后,累计发售股份数量仍未达到本次需发售股份总量的,将由下一顺位股东转让;累计发售股份数量达到本次需发售股份总量的,后续股东则无需再发售股份。其中,第二顺位股东发售股份按持有可发售股份数量同比例发售。3、发行费用承担原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若公司原有股东同时将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向投资者公开发售的, 则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原有股东按照其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的比例进行分摊,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中,童永胜为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和王萍为持股 10%以上的股东;童永胜、张志、王勇峰、王涛、高云、高军为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鉴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4,450 万股,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结合童永胜等股东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的上、下限测算,童永胜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童永胜仍将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因此童永胜等股东本次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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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行的公开发售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及其配偶王萍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李升付、张志、 YUN GAO(高云)、王晓蓉、陈养德、严钦彬、王涛、桂成才、代新社、方旺林、蓝裕民、詹星、王勇峰、谢伟佳、李伟、高军、陈杰、邱鹏飞、周满枝、林德福、赵英军、官继红、李顺才、陈利强、丰学义、管晶晶、徐进、唐玲、朱明军、吴清平、冉洪江、祖志立、金成英、陈小敏、黄小丽、张晓、刘勇、胡新星、刘战锋、刘小波、赵林、付芝琼、周律律、孟祥光、朱灿辉、张尚宇、陈柱春、赵万栋、韩龙飞、闵阳、汪红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4 个月内转让的前述所持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的 50%。本公司股东复星创泓、金石投资、金陵华软、华轩投资、邢世平、王长颖和戴婷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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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其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麦格米特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依照如下原则执行股利分配: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