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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4

科达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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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267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以现场与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1 年 10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09 人,代表股份 131,370,97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4016%。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111,465,9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7.85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03 人,代表股份数 19,905,02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545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1,370,97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1,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1,370,97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1,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26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麦琪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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