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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01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KedaliIndustryCo.,Ltd.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兴路北侧中建工业区第一栋厂房三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利”、“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 2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大业盛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5%。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大业盛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蔡敏、孔天舒、石会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 2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担任公司监事,并通过大业盛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李武章、李燎原、王少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宸钜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明石北斗、北京明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励建立、励建炬、蔡敏、李武章、李燎原、王少权、孔天舒、石会峰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

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

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

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科达利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计算结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本公司将开展科达利启动稳定股票价格预案,履行本公司在科达利稳定股票价格预案中的义务。本承诺函所承诺的事项在科达利整个发行上市进程中持续有效。本公司愿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本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