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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范慧群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83 号
范慧群:
你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
持股 5%以上股东, 2021 年 11 月 17 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减持完成后,
你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低至 4.78%。你在持股比例下降至 5%时,
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4.1.2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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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