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
(一)《公司章程》及其相关治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治理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
本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此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根据以上修订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独立董事相关制度修订、制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备查文件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
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 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
获 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