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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46 深市 英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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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英联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7
债券代码:128079              债券简称:英联转债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8号)同意注册,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3,472,454 股,发行价格 5.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4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776,860.8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5,223,138.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XYZH/2023SZAA7B0095 号、XYZH/2023SZAA7B0096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根据实际使用及监管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与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23 年7 月 20 日,相关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3021129200118886

  专户余额:0.00 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49677516700

  专户余额:0.00 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3、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40472344

  专户余额:0.00 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协议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俊、熊科伊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3、《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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