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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7-2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股权激励》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35.17元/股

调整为35.07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7月20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

7月20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26名激

励对象467.398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胡振超、朱岩、孟晓俊

                                                    2017年 7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