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了《公司章程(2024 年 1 月)》。
为方便投资者对《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的审阅,现制作《公司章程》修订对
照表,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公司由原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全 公司由原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浙江义乌华统 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 肉制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浙江 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70073033191X2)。 9133070073033191X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执行。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投资者持有或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
十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五)项及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让给职工。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
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
和诉求。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