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
期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俭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8,651,10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8,650,60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6,666,919股,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297,088股,系由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金浪先生代表公司五名独立董事(其中有两名为公司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轶男、张丹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