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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2-13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2-1

                                   目       录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4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15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16

  一、本行基本情况......16

  二、本行历史沿革......16

  三、本行股本情况......21

  四、本行的业务......26

  五、资产权属情况......31

    (一)资产与物业......31

    (二)租赁物业......45

    (三)抵债资产......49

    (五)知识产权......49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52

  七、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7

    (一)本行董事......57

    (二)本行监事......61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63

    (四)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况......64

  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66

  九、财务会计信息......66

第四节募集资金的运用......81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81

                                        1-2-2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81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82

  一、风险因素 ......82

  二、其他重要事项......86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88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88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90

第七节备查文件......90

                                        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行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并特别注意下列重要事项:

    一、本行本次发行方案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76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

股份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本行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本次发行股份不会导致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本行治理结构及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行全部14家法人股东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均已承诺: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亦不通过由本行回购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但上述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内的新增股份。

    2、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

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要求,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

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

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

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据此,本行相关股东做出如下

承诺:

    (1)持有本行员工股数超过5万股的股东(包括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共782人,均已经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

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1-2-4

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上述三年持股锁定期届满以后,每年所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15%,五年内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50%。

    (2)持有本行员工股数少于5万股的股东共65人,均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

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本行6家国有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并将在本行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部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6家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4、如本行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沙

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性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下同),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其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剩余股份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1-2-5

    上述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进行公告,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本行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自2013年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股权新增股东共166名,均已做出

如下承诺:

    自所持张家港农商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三、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1、本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本行第十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2-6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本行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本行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的情况除外)回购股份。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式分配股利。若本行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进行中期分红。

    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出,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本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行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