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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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1、本行全部 14 家法人股东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外部董事、外部
监事均已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亦不通过由本行回购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但
上述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内的新增股份。
2、持有本行员工股数超过 5 万股的股东(包括内部董事、内部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783 人,均已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关于
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
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
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上述三年持股锁定期届满
以后,每年所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 15%,五年内不超过
其所持股份总额的 50%。
3、持有本行员工股数少于 5 万股的股东共 58 人,均已分别签署
《内部职工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
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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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现由本行 6 家国有股东(张家港市
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
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
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所持并将在本行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
部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6 家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5、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指复权后的价格, 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
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6、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预计
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性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
的剩余股份,下同),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
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其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的本
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
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剩余股份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本行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7、 自 2013 年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新增股东一共 129 名,
其中 128 名已做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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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所持张家港农商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
日/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
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
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
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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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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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行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并特别注意下列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行全部 14 家法人股东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均已承诺: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亦
不通过由本行回购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
行股份。但上述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内的新增股份。
2、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
持股的通知》(财金【 2010】 97 号)的要求,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
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
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
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据此,本行相关股东做出如下
承诺:
( 1)持有本行员工股数超过 5 万股的股东(包括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共 783 人,均已经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
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
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
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上述三年持股锁定期届满以后,
每年所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 15%,五年内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50%。
( 2)持有本行员工股数少于 5 万股的股东共 58 人,均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
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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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 2009】 94 号),本行 6 家国有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
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所持并将在本行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部分,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6 家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4、如本行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沙
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性
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下同),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减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其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剩余股份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进行公告,其承诺
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若
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本行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自 2013 年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股权新增股东共 129 名,其中 128
名已做出如下承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7
自所持张家港农商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二、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1、本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本行第十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
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