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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30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1、本 行 全 部14家法人股东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外部董事、外部
监事均已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亦不通过由本行回购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但
上述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内的新增股份。
2、持有本行员工股数额超过5万股的股东(包括内部董事、内
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782人,均已经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
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本人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
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
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上
述三年持股锁定期届满以后,每年所出售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
额的15%,五年内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50%。
3、持有本行员工股数额少于5万股的股东共58人,均分别签署
《内部职工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本人不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
商行股份。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现由本行6家国有股东(张家港
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
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
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所持并将在本行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
股部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6家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5、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本行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4年6月23日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行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并特别注意下列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 行 全 部14家法人股东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均已承诺: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亦
不通过由本行回购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
行股份。但上述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内的新增股份。
2、根 据《 财 政 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
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要求,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
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
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
持股总数的15% ,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据此,本行相关股东做出如下
承诺:
①持有本行员工股数额超过5万股的股东(包括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共782人,均已经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
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本人不通过包
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
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
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上述三年持股锁定期
届满以后,每年所出售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15%,五年内不超过本人所
持股份总额的50%。
②持有本行员工股数额少于5万股的股东共58人,均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
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日起的三年内,本人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
股份。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现由本行6家国有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所持并将在本行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部分,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6家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4、如本行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沙
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性
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下同),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
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
进行减持;其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剩余股份的20%,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进行公告,其承诺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若未履行公告
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本行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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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本行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本行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
额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在确定以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本行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广泛征求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
大会批准。如果本行净利润保持增长,则本行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长增幅应至少
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本行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行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本行董事会结合具
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行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
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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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本行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利
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
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1、与贷款集中性相关的风险
本行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贷款占贷
款余额的比重为85.74%,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占公司贷款(不含贴现)的比重为
95.10%。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如果本
行不能有效控制中小微企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贷款损
失准备不足,从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跨区域发展的风险
在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逐步放宽的背景下,本行在跨区域发展方面成效卓著。
报告期内,本行已经在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的南通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
市与镇江市先后设立8家异地支行;作为主发起人分别在山东省寿光市和江苏省东
海县各设立一家由本行控股的村镇银行。本行已由过去的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发
展成为一家跨区域经营的商业银行。本行在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储备等方面能否适
应跨区域发展的需求,还需在未来的实践中检验,同时,跨区域发展将使本行面临
多样的政策、经济和人文环境,本行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可能因此遭受不利影响。
四、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