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2022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
的规定,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082.2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68 元/份。公司已完成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6、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434,597,2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实施完毕,根据《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Q=1,082.2500×(1+0.3)=1,406.9250 万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P
=(14.68-0.19)÷(1+0.3)=11.146 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后,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相应后续手续并进行信息披露。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