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 5 名,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
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267 人调整为 262 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 835 万份调整
为 832.5 万份。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为:以公司总股本 334,305,5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鉴
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
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4.68 元/份,授予数量为 1,082.25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2.25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刘军 戴向阳 林永辉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