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和候选资格等情况,我们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增补田志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该议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2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屈锐征 文芳 刘大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