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8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
7、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 2018年 8 月 7 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工作。
17、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0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9、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邓广智 1 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000 股,回购价格为 12.67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 人调整为 5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92,354 股相应调整为 482,354 股。
2、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14,824,10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107,412,053 股,本
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322,236,160 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82,354 股相应调整为 723,531 股。
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差异之处。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
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届满。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一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为不适当人选;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二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预留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期解除限售条件。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
(1)以 2014-2016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 年净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三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16,86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