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9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4月25日为授予日,授予155名激励对象2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5月18日。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2,584,3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由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的规定:“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即Q=Q0×(1+n)=2,092,000*(1+1.4617745)≈5,150,032股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92,000股调整为5,150,032股。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5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5月18日届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为不适当人选;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二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2,549.43万元(未扣除激
三 (1)以2014-2016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 励成本),相比2014-2016
润增长率不低于5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净利润均值增长106.70%。
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
考核条件。
1、2018年度,36名激励
对象综合考评结果S≥9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104名激励对象综合考评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 结果90>S≥80,达到考核
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S)划分为 要求,满足首次授予限制
S≥90、90>S≥80、80>S≥60、S<60。考评结果为S≥90,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锁
四 按照标准系数1.0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90>S≥80, 条件,按照标准系数1.0
按照标准系数1.0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80>S≥60, 解除限售。
按照标准系数0.8解除限售、考核结果为S<60,不得 2、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