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闲置物业,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前已取得了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事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伟坤 黄贤畅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