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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26

新宏泽: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1】粤天成意字第【FG0014】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37 层

          联系电话:0755-33339800  传真:0755-33339833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1】粤天成意字第【FG0014】号
致: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深天成”)接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志琴律师、李奋生律师(下称“深天成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深天成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深天成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深天成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深天成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内容及其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深天成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深天成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11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四)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理想时代

大厦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深天成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下
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101,97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356】%(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或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深天成律师。

  经深天成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深天成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书面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审议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1,977,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深天成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程洁海 律师

见证律师:

            黄志琴 律师

            李奋生 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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