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7 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
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 36.77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7,116.77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6,495.88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 140,620.8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询价及网下发行鉴证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701.0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919.8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68 号)。
2019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4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
1,4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40,000.00 万元,共计募集资金
14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8,330,188.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8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
本报告期初,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95,496.63 万元,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
理财产品及购买智能存款 42,300.00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
额为 807.55 万元,累计收到的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4,935.48 万元,报告期初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6,866.29 万元。
2020 年 1-6 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4,862.68 万元,2020 年 1-6 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
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46.82 万元,收到的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为 672.39 万元;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100,359.31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
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854.37 万元,累计收到的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为 5,607.87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572.81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本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未到期赎回金额 36,500 万元及智能存款 5,950 万元)。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
2020 年 1-6 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33,914.12 万元,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
产品及购买智能存款84,000万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07.49万元,收到的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为 128.82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8,894.82 万元;美元 1,719.86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 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有 9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2662920313158 29.18
深圳龙华支行 9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1751816835 973,493.56
圳分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968-000331-014 6,127,814.49
圳分行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9180188000049495 13,308.99
熙龙湾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5000029488867 7,082,014.64
南海支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968-000034-012 1,065,502.57 亳州市裕同印刷
圳分行 包装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73010122001413257 5,026,983.64 苏州昆迅包装技
术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1790635813 540,449.16 武汉市裕同印刷
圳分行 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 成都市裕同印刷
支行 769271079907 4,898,514.12 有限公司
合 计 25,728,110.35
鉴于募集资金专户中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设立的三个专用账户的资金已使用 完毕且不再使用,子公司武汉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
行设立的专用账户未转入资金且不再使用,截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经公司、保荐人与各存
储银行商议,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四家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四家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 142.19 万元(含利息)。公司已将该节余资金划入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由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 1%,因此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有 6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 79340078801200001006 12,113,365.53 许昌裕同-人民币
龙城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3066058013001098624 29,518,687.21 宜宾裕同-人民币
深圳分行
招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 755904003910307 241,196.00 深圳裕同-人民币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龙 4000026629203377673 46,037,363.59 深圳裕同-人民币
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7573421862 1,037,577.4 深圳裕同-人民币
深圳福永支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NRA002-541365-055 17,198,645.55 香港裕同-美元
司深圳分行
合计 88,948,189.73 人民币
合计 17,198,645.55 美元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45,823.0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意见,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 月和 4 月从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中转出 34,035.92 万元和 11,787.12 万元,完成了预先投入资金的置换。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
2020 年 4 月 24 日,裕同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